證照辦法
休閒運動管理學系 學生專業證照認證辦法
一、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則第七十二條第四款,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國立臺北大學休閒運動與管理學系(以下稱本系)為培育優秀之休閒運動管理人才,
積極鼓勵取得專業證照,提昇專業實務技能,增加就業競爭力,特訂定本辦法。
三、凡本系學生於畢業前需取得至少兩項專業證照。其中,非本系核心知能相關證照(一
般類),至多僅採記一項。
四、證照之認證流程
(一)填寫申請表(如附件),並檢附證照之正本(驗畢後歸還)及影印本乙份。
(二)收件單位:本系辦公室。
(三)每學期第16週至第17週由本系收件後造冊,彙送本系系務會議複審通過後,
依規定辦理認證。
五、證照種類
(一)專業核心類:各單項運動之教練證(C至A級)、各單項運動之裁判證(C
至A級)、水上救生員證、水上救生員教練證、運動設施經理人、國民體能
指導員、體適能檢測員、美國運動醫學會(ACSM)教練證、美國有氧體適
能協會教練證(AFAA)、國際運動有氧體適能聯盟(FISAF)體適能指導員
證、運動傷害防護員證、領隊證、導遊證,或其他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者。
(二)一般類:語言類(英文除外)相關證照、初級急救證、金融證照,或其他經系務
會議審查通過者。
六、本辦法經系務會議、教務會議通過後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